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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申请汇总申报?在未申请汇总申报的情况下,总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是否同跨征收区域一样要“视同销售”?
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04年11月8日   阅读次数:1672

     
『问题』
某公司(商业)在同一征收区域的专业市场设了一个体性质的柜台并实行统一核算,该柜台在12000元销售额内可以在市场代开发票并交纳定额税。此情况的总分支机构是否可以申请汇总申报?在未申请汇总申报的情况下,总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是否同跨征收区域一样要视同销售

『回答』
 
    根据深国税发[1996]255号文及684号文规定,只有商业连锁企业才可以申请汇总申报。该分支机构是个体户性质,不在申请受理范围。

    根据深国税发[1996]255号通知规定“总机构、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征收区域的商业企业,不论其何时开业,一律按属地原则征税。跨征收区域的商品调拨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四条“视同销售”处理。同一征收区域内的总机构、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纳税,也可分别纳税。”因此,该公司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移送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,征收增值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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